題:
醫療診所勞務合夥與獨資雇傭的分別?
rujin
2011-09-20 10:33:03 UTC
當初與其他醫師約定為勞務合夥,簽訂”合夥契約書”,一開始雖未出資,但之後個人實際執行醫療業務,健保收入皆進入共同診所聯名戶頭,供診所一般支出。有醫師因故退出後,挾怨向國稅局檢舉,國稅局推翻勞務合夥,逕行”認定”診所各醫師為獨資雇傭關係!有相關案例嗎?謝謝!
一 回答:
Roly
2011-09-21 10:41:09 UTC
合夥契約是執業醫師常遇見相當棘手的"稅事",因為當初為勞務出資,所已國稅局會認為您是"假合夥,真獨資",因此才逕為核定貴診所為獨資而不是合夥。我們在全省協助醫師處理相關的案例國稅局的認定皆是如此,而關鍵在於事實的舉證,也就是您合夥的事實,至於這個"燙手山芋"要如何解決,必須作出全盤的評量。若您需要完整的資訊與協助,可與我們連絡。e-mail是:yeecheng0617@gmail.com,部落格為:http://tw.myblog.yahoo.com/roly93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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