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國稅局的新聞稿說不行
關鍵在診斷證明的寫法
所以在搜集收據時
要和醫生講清楚
個人因蛀牙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
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因蛀牙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如係付與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可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因此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08-11-11 03:47:54 補充:
我的回答不夠完整,卻還是蒙您選入,我覺得有義務說清楚些。
我先談寶寶的答案:報了稅,不見得就過關,五年之內,國稅局如果有疑問,隨時可能翻案。但是,醫療費用可以列舉扣除是法律明文規定,所以寶寶拿去報稅,也不能說他錯。只是,有了那個解釋令,就變成報不報得成,誰都沒把握。
但是,以寶寶的例子來說,即使未來被國稅局檢出來剔除,也頂多補稅而已,不會罰款。既然如此,那就報吧。只是,要請醫生出診斷證明時注意,你這是要報稅用的,如果寫美容等等非必要之醫療行為,報稅時可能會有問題。
2008-11-11 03:53:39 補充:
抱歉
我提供的資料篇幅太大
以致使您忽略了最前面的答案
我的意思是可以報
但診斷書內容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