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昨天收到91年及91年的地價稅繳稅單......
?
2005-05-19 15:59:15 UTC
昨天的郵件中夾了兩封稅捐處寄來的通知,拆開一看,竟然是通知我們要繳納民國90年+91年的地價稅繳款單!?my god!現在都是94年了,原本以為是5月要繳的房屋稅,結果竟然是要我們繳3、4年前的地價稅;我原本有記帳的習慣,但因為搬過家,有一些單據都遺失了,現在有什麼方法去查?基本上我都會按時繳稅的...我可以不理它嗎?還是只能默默去繳錢了事?
一 回答:
ann
2005-05-24 12:56:21 UTC
1. 繳稅時如經由銀行繳應查看你的存摺 試看看, 然後再去稅捐處告訴他們, 拿存摺給稅捐處看, 麻煩複查.



2. 不理它可能會補稅並加利息



土地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

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

價逾期未繳清者,應由本府同時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

加註「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

在此限」或「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字樣。

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差額地價經繳清後,應由本府立即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註銷註

記。

差額地價土地經法院囑託查封等限制登記時,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

辦竣限制登記後函復法院並副知本府。

市地重劃前土地有設定抵押權登記,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九十一條規定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者,其權利範圍以重劃後應

分配面積佔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於他項權利清冊內送轄區地政

事務所辦理登記,以利該差額地價求償。

93.11.23九十三年地價稅十二月二日前繳納仍不罰,請尚未繳納的民眾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苗栗縣稅捐稽徵處張處長表示:九十三年地價稅限繳日期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二月二日前繳納仍不罰,請尚未繳納的民眾儘速繳納,以免受罰。因已過限繳日期,納稅義務人只能以現金到金融機關繳納,逾期繳納,每逾二天將會被罰百分之一的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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