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出租方式有二種,一種是住戶個人將大樓地下室配置之停車位出租;另一種為露天式停車場的出租,上述兩種方式出租之所得均視為出租人的租賃所得,須併入該年度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該兩種租賃方式所能扣除之必要費用並不相同,其扣除方式分別為:
【出租地下室停車位之所得】此種車位係附屬建物的部分,其租賃之必要費用若不採列舉扣除,則可比照房屋出租必要費用的認定標準,依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扣除必要費用。
【露天式停車位之租賃所得】只能比照土地出租收入,減除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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