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於綜合所得中的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要報綜合所得稅。
二、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之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因為是提供土地的露天式停車位出租,所以在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方面依規定只能減除課稅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能再減除其他損耗及費用或使用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為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870724新聞稿
出租停車位所得應合併報稅並得扣除必要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由於開車人口的快速增加,使得都市中的停車位一位難求,許多私人的土地紛紛規劃做為私人停車場出租收費,其所收取之停車費用,即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出租人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目前常見的停車位出租方式有二種,一種是住戶個人將大樓地下室配置之停車位出租;另一種為露天式停車場的出租,上述兩種方式出租之所得均視為出租人的租賃所得,須併入該年度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該兩種租賃方式所能扣除之必要費用並不相同,其扣除方式分別為:
一、出租地下室停車位之所得:此種車位係附屬建物的部分,其租賃之必要費用若不採列舉扣除,則可比照房屋出租必要費用的認定標準,依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扣除必要費用。
二、露天式停車位之租賃所得:只能比照土地出租收入,減除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2008-05-26 11:28:34 補充:
檢附之文件中最主要的除了租約外就是課稅年度的地價稅繳納收據。
2008-05-27 15:11:31 補充:
一、若車位五個全租出,於申報時需檢附5份契約書,對嗎?
是的,這樣才能知道屬於課稅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多少。
二、申報時若無法檢附契約書,只檢具地價稅單,可以嗎?
這樣應該是無法確定課稅年度的租金收入金額,地價稅單是用來證明你的費用,不是證明收入。
三、聽說類此情形,一般人都未申報所得,確實嗎?相對於房屋租賃,財政機關提供之扣除額實在太少了,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
前段問題我無法回答,後段是因為房屋會因使用而折損失去價值,土地並不會,而且日後土地出售的收入也不用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2008-05-27 23:54:06 補充:
>>為何土地出售的收入不用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算,而房屋出售卻需納為所得收入?其因何在?我對稅務完全外行,尚請大師解惑,謝謝!
主要是因為土地出售時依稅法規定於土地出售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土地增值稅因為是採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為土地漲價總數額來計算,有可能因為移轉現值等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而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Anyway土地出售的收入不用計入綜合所得稅算是不重複課稅的一種。
2008-05-28 10:56:00 補充:
>>最後請教
>>申報時,一定要檢附契約書及地價稅單正本嗎?影本可以嗎?
>>再次感謝您熱心專業的回復
這邊我有點忘記了,個人認為可以先附影本,若國稅局有需要再補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