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法人)出售股權應依所得額扣繳20%即售價減成本價。
參考資料一:(宣導資料)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多年前與友人各出資50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而友人兒子因金融風暴遭裁員,為幫助其子創業,友人以65萬元價購其持有的股份,試問上述股權交易是否須繳交證券交易稅,該項交易所得應否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而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於公司成立出資額50萬元,嗣後以65萬元售出該股份,差額15萬元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列為出售年度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切勿以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漏未就上述交易利得據實申報,而遭受國稅局補稅並處罰,國稅局再次呼籲,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有交易所得時,記得一定要申報所得稅喔。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20
參考資料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
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
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
三十。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
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
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
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
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
扣取百分之六。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
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
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八款
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
十、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
第十一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