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你可以選擇在申報95年度綜所稅時以夫妻名義一起申報.
但是稅務單位會要求您在報稅的時候,提供您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也就是經海基會驗證通過的結婚證書文件.
(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本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註(1))。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
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 76年(含 該年)以後 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75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為證明受扶養者的父或母非前述免稅者,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父母親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註(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
(1)身分證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在學證明可利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者,可比照辦理。
(3)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
1 9 7 8 1 0 2 4 C A
)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