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賭場贏錢(或獎金)回台灣入境申報需課稅多少?
Winker 黃
2009-05-06 17:30:11 UTC
請問以下:

(1)例如在澳門賭場贏了30萬港幣,回台灣入境申報金額是以30萬

或申報需課稅那部份?

(2)申報賭場贏的錢(須證明嗎?)依現法令需課稅嗎?若要,課多少稅?
一 回答:
sharon
2009-05-08 20:43:08 UTC
只是申報,並不須課稅











旅客出入境每人攜帶之外幣、人民幣、新台幣及黃金之規定如下:

1. 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0,000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2. 人民幣: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各為兩萬元,超額攜帶者,依規定均應向海關申報,入境旅客可將超過部分

,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至出境旅客雖申報,仍不准攜出。旅客如申報不實,其超過兩萬元部分

,由海關沒入之。

3. 新台幣:6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入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

行;超額部份未經核准,不准攜出入。

4. 旅客攜帶黃金出入境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0,000元者,應

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附註:攜帶超量黃金、外幣、人民幣及新台幣之出境旅客,應至出境海關服務檯辦理登記 (服務檯電話:03-

3982308、3983222)。













圖片參考:http://www.cksairport.gov.tw/CKSchi/images/lightball.gif

結匯及旅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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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規定每人每年可結匯五百萬美金,但每次不得超過一百萬美金。觀光旅遊以購買旅行支票最為方便,旅行支票面額分美金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六種。購得旅行支票後,應立即在支票指定處(左上角或正面)簽名,下款空白時使用時再簽。切不可將上下款同時簽妥,因旅行支票上下款一經簽名即視同現金,如一旦遺失就無法掛失,為了預防旅行支票的遺失或被扒竊,事先最好能把支票號碼存根另外存放。遺失或被竊,應立即向各地支票發票的銀行提出申報掛失並要求補發。

繼4月份先後發生兩起旅客因為攜帶大量外幣,沒有依規定登記申報,遭到海關沒入的案例後,最近又有一名陳姓旅客帶了大批的現金入境,沒有事先申報,被海關查獲,而且金額高達一千三百多萬,這大筆的金額最後是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8-1條規定,將當中的6萬元發還當事人,其餘超過的部分全部要辦理存關退運。



台北關稅局局長李茂指出,不管出入境,新台幣的部份都只有六萬元的額度,超額的部分則必須向中央銀行申請才能放行。



至於還有其他外幣的攜帶規定,包括攜帶超過一萬美元或等值入境,必須申報,沒有申報超額部份依法沒入,人民幣則以二萬元為限,超過則必須存關,不准帶入,至於出境外幣和人民幣部份,則是以一萬美元或等值,二萬元人民幣為限,超過部份必須申報,超額人民幣部份則是依法沒入。所幸陳姓旅客這次攜帶的是新台幣沒有沒入問題,否則損失可就大了。

http://www.crazys.net/2007p/data/1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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