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農業使用證明問題?
aching
2004-12-29 20:58:28 UTC
一塊有多人共有持分的農地,今其中甲要辨理本身持分移轉給他人,為免繳納土地增值稅,提供農業使用證明佐證農地仍做農地使用。
然所提出農業使用證明上標示「所有權人」及持分部份,為其他共有人。
請問這樣可以證明全部土地(包括甲的持分)都作農業使用嗎?
二 答案:
天晴
2004-12-29 22:52:30 UTC
89年配合農發條例,對於農地免課土增稅進行修正,移轉時只要證明該土地為農業用地,即使為一般自然人(非自耕農)所有仍享有免稅。



至於共有的證明,應先區分該土地是屬公同共有,亦或分別公有。

但不管那一者,都應是在移轉時於申報書上載農業用地字樣,並提出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證明即可。差點在於公同共有是以全數土地作為申請,而分別共用可能是以所劃分的區域吧!



相關法源可以參考:

1. 土地稅法39-2,39-3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57,58

3.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5,6,7,8,9



^^" 其實沒遇過這樣的情況,只是覺得…如果您有後續的發展,

也請po上來與大家分享…謝謝!
東東
2005-01-05 17:13:45 UTC
共有土地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時,則於申請農業證明時需加附全部共有人之印鑑證明及分管協議書,以證明欲移轉持分之人其所有部分作農業使用,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是其他共有人所有,經主辦人員據分管協議書上確認移轉人所有位置實地會勘無誤,即可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但若於會勘時發現移轉人所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即不予核發農業證明書,則該所有土地不可辦理移轉,除非該所有土地恢復農業使用.



2005-01-05 17:23:52 補充:

承上,共有土地全部作農業使用時,則經主辦人員實地會勘無誤後,即可核發農業證明,證明書上之所有權人應是甲本人,權利範圍是甲的應有持分.

另證明書上另有申請人之欄位,其申請人可以是甲或是受移轉之新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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