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重購退稅??
?
2005-01-19 22:49:23 UTC
最近看新聞,看到土增稅永久減半,也提到重購退稅這個名詞,可是我真的不懂什麼是重購退稅,能不能請各位知識達人幫我提供有例子而且清晰的解答!! 謝謝!! ^^
五 答案:
2005-01-19 22:58:56 UTC
重購退稅重點介紹 :u        在前兩年以內曾購買自用住宅且符合購屋節稅條件者,可以重購退稅方式辦理節稅事宜,而保留一生一次的自用土地增值稅率供未來使用。u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或被徵收之自用住宅用地,自耕之農業用地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之自營工廠用地等,於2年內重購土地且合乎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則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u        但於五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戶籍他遷或供人設籍,或公司登記等),否則退款必須再繳回。因此,如果要將戶籍遷離重購土地,可以於當時留下所有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何一人的戶籍不遷,或者在當事人戶籍他遷時,提前將任何一位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戶籍遷入,即可避免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命運。u        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需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其申請地點應向原來出售土地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期限如為先賣後買者,應於重購後申請,先買後賣者,則於出售後申請, 且屢賣屢退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無次數限制,即退稅後的5年內可再買新屋(或賣屋),再申請退稅。此地價高低比較係以地價比較,非坊間所言之買高賣低,而是以出售當次之公契金額扣除已納增值稅額與買次公契金額之比。u        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u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增值稅之條件 : u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 (承買登記名義人必須與出賣時的登記名義人相同始可適用)。例如,以夫(或妻)名義登記的土地出售後,重購時仍須為夫(或妻)的名義。 u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期間必須在二年之內, 且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但在民國78年10月30日以前,所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只能適用先賣後買。  u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90.7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u        辦竣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即戶籍必須設籍於該地, 所有權人, 配偶, 直系親屬) , (子女, 父母皆可) u        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即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u        新購土地,應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 經核准按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  u        自轉移日起五年內不得轉移, 變更用途或營業行為. u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u        自營工廠 (指工業用地上有廠房, 必須有生產事實才符合條件),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建廠者。 u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至於原土地是否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可依下列則認定之:u        出售土地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u        出售時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土地在出售前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u        若地價稅亦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土地稅>第34條第1項(面積要件)及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要件)且合於同法第九條規定者(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辦峻戶籍登記)。若符合上述任何一種,即可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 ※退稅金額實例 : 新購土地地價 - ( 出售土地地價 - 已繳土地增值稅 ) = 差額例一 : (土地面積 * 當年公告現值)※購入價 > = 出售價 (皆可退稅)a.  新購之土地款為$30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40萬, 繳納增值稅$40萬300萬 - ( 140萬 - 40萬 ) = 200萬,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40 萬b. 新購之土地款為$4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9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40萬 - ( 90萬 - 20萬 ) = -30萬, 故增值稅無法退稅新購之土地款為$8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9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80萬 - (90萬 - 20萬 ) = 10萬, 則可退稅額 $10 萬  例二 :  表列實際計算 : 多簡單小學生都會原出售地價原繳土地增值稅 餘 額重購土地地價不足額  可退稅額  200701303001707019080110170606030080220100
2014-09-04 18:32:28 UTC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3-10-25 11:05:53 UTC
如有任何有關銀行貸款難雜症相關問題歡迎隨時留言與我聯繫討論,



用心服務"貸"您解決任何債務問題,專業理財規劃一次幫你搞定貸款麻煩事



銀行貸款資訊 - 免費諮詢評估 - 0982 852 885



專辦:



房屋貸款、民間二胎代償、代墊、土地貸款、民間二胎借款、



汽車貸款、中古車貸款、房屋轉增貸、轉貸降息、信用貸款





- -歡迎同業配合- -







推...推....推-推...推....推,若有打擾之處,敬請見諒!
土撥鼠
2005-01-19 23:10:46 UTC
所謂重購退稅,係指:

土地出賣人於賣出「自用住宅土地」後二年內買入「自用住宅土地」者,就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部分,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例如在下列情形:

(1)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A於以新台幣500萬元賣出自用住宅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A於以新台幣600萬買進自用住宅土地



此時:

(1)A賣出土地之價格為500萬元

(2)A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50萬元

(3)出售土地之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部分450萬

(3)A買入土地之價格為600萬元



則:

由於A買入之土地價格大於賣出之土地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部分(600>450(500-50)),所以A可以請求稅捐機關退回當初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又因為當初繳納的增值稅為50萬,所以雖然前後買賣之土地差價為100萬,A最多可以請求稅捐機關退回50萬的稅。



需要注意的是:

(1)先購後售者,在買新屋時原持有土地應符合自住(須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且是在新屋土地登記日起二年內立約出售舊屋。

(2)買和賣要登記同一人。

(3)新購土地地價要大於原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4)新購土地在「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nsw
2005-01-19 22:56:40 UTC
1、所謂「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二年內又購買土地,在合於一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已繳部分或全部之土地增值稅是也 2、有關『重購退稅』,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如次: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增土地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1>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2>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黃他6都市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建廠者。 <3>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覺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http://home.pchome.com.tw/togo/memelmemel/555.htm#4、如何『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是有條件限制的,包括: 一、買賣的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且買賣的土地必須做自用住宅使用,土地的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能超過三公畝(約九十坪),非都市地區的土地不能超過七公畝(約二百一十坪)。 二、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前一年,不可以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三、不管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申請「重購退稅」,但買賣行為必須是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完成,且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被徵收土地),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已納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至於擁有多筆(或多處)自用住宅的民眾,該如何申報才最節省稅賦呢?基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人一生只能一次的規定,如安排「同時」出售,也就是兩筆以上的自住土地同一天訂立契約,且在同一天「申報」,就可以同時享受「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http://www.epochtimes.com.tw/bt/5/1/4/n769900.htm重購退稅的計算方式可連結下列網頁http://www.tntb.gov.tw/images/outbar-img/page2/try_1.htm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