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險費可列舉扣除的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就板大問題逐一回答如下:
1.我要扶養我的岳父和岳母健保費可以全額報嗎?
補充說明:
我岳父母是在家工作沒有所得未滿60歲,但去年11月有加入直銷,有扣繳憑單不超過7萬元,那要報稅嗎,他也有利息所得要報嗎
他如要報稅,還能給我扶養嗎
〔ANS〕
一、只要直系尊親屬非屬軍教免稅所得者,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77,000元者,屬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二、如依第一點所述可申報為受扶養親屬者,且申報戶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其保險費可列舉,不能申報為受扶養親屬者,就沒有列不列舉的問題了。
【新聞稿】
財政部930422新聞稿
受扶養親屬之定義
<前略>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前述所稱「無謀生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非屬軍教免稅所得者,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以下略>
2.我要扶養我的小舅子(讀技術學院)健保費可以全額報嗎
〔ANS〕不行,非納稅義務人之直系親屬。
【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我要扶養我大哥的小孩二個(人在國外)健保費可以全額報嗎
〔ANS〕
一、不行,非納稅義務人之直系親屬,保險費不能列舉扣除。
二、要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需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確受納稅人扶養者,小孩如居住國外,客觀認定上不會認定是受板大扶養。
4.我大哥人在國外工作沒有報所得稅,但今年國內有利息所得
被預扣了,我想幫我大哥報所得稅幫他把被預扣的稅報回可以嗎
如報了,那我還能扶養他的小孩嗎
〔ANS〕
一、板大的兄弟姐妹,除非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但有在校就學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殘障經醫師證明,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能由板大扶養,就算完全沒有收入來源,也不能比照直系尊親屬的所得與免稅額比較之判斷標準,也就是不能報扶養。
二、板大的大哥如一直在國外,但大嫂如五月份有在國內,由大嫂辦理申報,大嫂也不在國內,可由板大受委託而代理申報,注意是代理申報事宜,不是列為扶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