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地價稅的問題~3QQ
小青
2007-06-25 12:06:00 UTC
請問各位大大..
地價稅的徵收有分為自用住宅地稅率課徵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分別為千分之二及百分之一嘛。(金額就差很多啦~)
而我的問題是最近收到一張稅捐處發來的公文函,上面說明原先使用自用住宅地稅率課稅的房子要改為一般稅率來課稅,只因為我將戶籍遷到另一處而不在該房屋了~為何這會影響到課稅稅率呢?(不懂1)。再者,一個人不管有幾間房子,都只能有一處用優惠稅率嘛,但明明徵收的叫"地價稅",為何跟所有擁有的房子數目有關呢?(又不是房屋稅)(不懂2~因為我的另一間房子,房子雖是我名下,但土地卻是在父親名下,意思就是有二棟房子卻只有一塊地權)
另外,問過稅捐處的人員,他們說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將名下房屋的其中一間申請為自用住宅地來課稅,而第二間以外的房子,只要將所有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一位進去,也能適用優惠利率。那像這個部分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還是被遷進戶籍的那個人來做申請優惠利率的動作呢?那如果這些被遷進戶籍的人本身也有房子是不是也沒用了呢??(稅捐處的小姐解釋完,我還是不太清楚~~不懂3)
可以幫我解答嗎?謝謝大家
二 答案:
?
2007-06-25 15:33:35 UTC
一.地價稅的一般稅率為千分之10,但政府為惠及人民,故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2),其用適用條件為(詳土地稅法第17條):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供非住家。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 平方公尺(90.75坪) 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二.一個人不管有幾間房子,就地價稅而言,個人(含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都只能有一處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

原因在於政府認定一個人住也只住一棟房屋,如果個人有二棟以上房屋,除非是提供給直系親屬居住,否則應認定為非屬自己個人所用,因此應適用一般稅率(千分之10)。



三.同上,一個人只能有一處地價稅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如果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將戶籍遷入你個人所有之房屋,則其原有適用優惠稅率之土地,將會回復為一般稅率(千分之10)。





四.以上為地價稅適用之稅率。

 至於房屋稅,則以使用情形為課徵之依據。

即做住宅使用者,房屋稅課徵稅率為1.2%

 做營業使用者,房屋稅課徵稅率為3.0%



***************************

土地稅法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HC
2007-06-25 12:28:26 UTC
所謂自用住宅稅率適用,就是必須要同時登記土地和房屋,而且戶籍要登記,只要戶籍不在就沒法適用。



另外,土地和房屋登記所有人要同一人,因為愚笨的法律是假設土地和房屋是同時被使用,而且是同一人。當然,可以用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登記戶籍,但是也是只能有一個地址。如果本身有房子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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