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
2007-06-25 12:06:00 UTC
地價稅的徵收有分為自用住宅地稅率課徵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分別為千分之二及百分之一嘛。(金額就差很多啦~)
而我的問題是最近收到一張稅捐處發來的公文函,上面說明原先使用自用住宅地稅率課稅的房子要改為一般稅率來課稅,只因為我將戶籍遷到另一處而不在該房屋了~為何這會影響到課稅稅率呢?(不懂1)。再者,一個人不管有幾間房子,都只能有一處用優惠稅率嘛,但明明徵收的叫"地價稅",為何跟所有擁有的房子數目有關呢?(又不是房屋稅)(不懂2~因為我的另一間房子,房子雖是我名下,但土地卻是在父親名下,意思就是有二棟房子卻只有一塊地權)
另外,問過稅捐處的人員,他們說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將名下房屋的其中一間申請為自用住宅地來課稅,而第二間以外的房子,只要將所有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一位進去,也能適用優惠利率。那像這個部分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還是被遷進戶籍的那個人來做申請優惠利率的動作呢?那如果這些被遷進戶籍的人本身也有房子是不是也沒用了呢??(稅捐處的小姐解釋完,我還是不太清楚~~不懂3)
可以幫我解答嗎?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