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 什麼是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概括規定?可以舉法條說明嗎?
小琪
2008-07-20 22:52:02 UTC
請問 什麼是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概括規定?區別實義?
可以舉法條說明嗎?
二 答案:
naughty tom
2008-07-22 07:24:59 UTC
概括規定與其他兩類無太大關聯,在此先說明。

例如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款第三目中,有所謂的「無謀生能力」,這個名詞就是所謂的概括規定。行政法中的概括規定必須由主管機關另外以行政命令通案或依據個案發函解釋,這有一個行政法的專有名詞「行政保留」。司法機關在作司法判決時,除了有違憲疑慮外必須尊重行政機關的解釋。

再來解釋列舉規定與例示規定。列舉規定就是明確指定什麼情況下可以、什麼不可以的規定,這通常涉及人民重要的權利(例如低收入補助)與義務(例如罰則)。例如營業稅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了三種情形,主管稽徵機關必須退還溢付營業稅(退還現金)。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間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例示規定的情形比較多樣化,例如

一、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請你注意第四款的「其他」這兩個字。

二、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一項,請你注意「得向納稅義務人之...」,在該規定中有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但是也可以由其他人為送達。

三、還有一種以前常出現在行政命令中的「...等」,現在比較少見了。

例示規定通常用於一些可以補正或討論的行政程序,錯了沒什麼大不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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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2014-09-07 15:51: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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