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收到國稅局函-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6條
小K
2011-06-25 11:54:21 UTC
現在在租賃處突然收到國稅局函-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6條,要求我
本人攜帶身分證私章到國稅局櫃檯備詢,請問為什麼原因會突然收到這各國稅局函?
1.我這租賃處是屬於住宅區,但我在門外掛了一各小立牌說明是小才藝班,請問是因為這樣要被稽查嗎?
2.因為是租賃處,不知道國稅局函怎麼會知道正確的受文者姓名?
2.因為收到的學生學費不多,也都沒有記帳紀錄,備詢一定要有這些資料嗎?
3.整各函內容只叫我去備詢,卻完全沒說明為了什麼原由要備詢,真是讓人丈二金剛摸不到頭緒,感覺很害怕,如果真是因為小小收幾各才藝學生的關係要課稅,請問要被課罰多少錢阿?又因為沒有記帳資料,要怎麼被決定要收多少稅呢?

請問有沒有人也有突然收到這種國稅局函的經驗?
或是請有經驗的會計師與稅務專業人員一定要幫幫忙協助解答,
不然真是覺得很惶恐.
感恩感恩....
三 答案:
?
2011-06-25 13:13:48 UTC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第46條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已知道正確的受文者姓名,通常表示你被檢舉了,調查人員大致已了解才藝班的狀況,受備詢者的配合態度很重要,因為除了憑證資料不足外,調查人員的主觀意識是罰鍰的依據。建議去電國稅局函上的調查人員,先行詢問大致是何事,應準備何種憑證資料!
2014-05-07 14:41:07 UTC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430.pixnet.net/blog
?
2011-06-25 17:07:53 UTC
國稅局有在收集補習及安親班之類的收據,可以換贈品,收據就可以做為查核使用,你的資料可能就是這麼來的。



小小才藝班是補習班的一種,屬其他所得,即使你不辦立案,仍需申報所得。



2011-06-25 17:18:59 補充:

才藝補習班並不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所以PaulPaul所說的規定並不適用。不會有營業稅的問題,也不需去煩惱每月營收是否有超過20萬,如果你沒記帳是使用所得的50%為利潤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稅,並不一定會有處罰。



其實你可以去談談再說,也許國稅局人員只是要你辦理稅籍登記而已,只是如果你不去談,反而會被處罰。



但才藝班的收據必需貼1000之4的印花,請記得登記後向稅務局詢問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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