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上黃金買賣是不可以免稅的!! 需要繳個人交易所得稅!!
2. 本人提供您另外一個不同角度的見解, 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
3. 品名為衣物 或是 家具的交易是可以免稅的, 換言之, 如果買了一套金馬桶!! 嘿嘿!!
4. 上面是我的劣見, 因為黃金交易基本上是要科稅的, 一定要找出避稅的方法, 我也只能柪出這個了!!
5. 另外, 黃金賣出的時候, 是要繳交易所得稅的!!(請看附件)買黃金粉難避稅, 不要到時候不但沒避到稅還被國稅局科一個百分之六的黃金交易所得稅喔!
以上是本人見解, 僅供您參考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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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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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七日電)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張銘輝今天表示,民眾轉賣飾金予銀樓會被課徵百分之六所得稅,為了不留下資料也不願被課稅,只好前往當鋪典當,結果造成稅賦不公,政府也收不到稅,公會已請立委協助於九月立法院新會期時爭取修法,增訂個人出售飾金免徵所得稅。
據中央社7月27日報導,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今天在三軍軍官俱樂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張銘輝在會中表示,公會已爭取修訂所得稅法,增訂個人出售飾金免所得稅,一方面替消費者爭取免稅,另一方面銀樓業者也得以開立進貨憑證。
張銘輝表示,近來經濟不景氣,民眾典當飾金的情形大為增加,而且往年一年進口黃金三百多噸,現在只剩十幾噸,其餘在市場上流通者都是消費者手中既有的飾金被用來變現或典當,光是公營當鋪一年就有一萬多兩的流當飾金。
張銘輝指出,當消費者賣飾金給銀樓時,依法需填寫四聯式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請表」,國稅局再依此向民眾個人課徵百分之六的所得稅,這項規定造成民眾被迫向當鋪低價典當,以避免留下紀錄而被課稅,對出售飾金的民眾來說相當困擾,銀樓業者無法開立進貨憑證,也不可能開立發票,國稅局更收不到稅。
經過銀樓業者與國稅局和賦稅署面對面溝通過,決定立法院下個會期透過修訂所得稅法的方式,增訂個人出售飾金免所得稅的規定,才能使市場更為流通。
他強調,政府將民眾到當鋪的典當行為視為質押而非買賣交易,若賣給銀樓就視為交易而必需課稅,造成同樣的飾金,兩地的售價一錢約新台幣一千三百六十元對一千一百元,相差約百分之十五,黃金等同於貨幣,希望修法通過後,能讓消費者自由到當鋪典當或到銀樓轉賣,公會所印製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簿,能讓公會會員做合法的進貨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