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什麼是「最惠國待遇」?
?
2005-01-04 05:16:37 UTC
國際間政府對政府簽定貿易協議的時候,需要進行相當多的談判其中最常聽到的一個名詞就是「最惠國待遇」.請問這個名詞的由來、完整涵義為何
一 回答:
迪士尼王子
2005-01-04 05:25:01 UTC
WTO小辭典/最惠國待遇(MFN-most favored nation) 2001/11/10 12:57  記者鄧若寧/整理報導 為了最惠國待遇,北京常和美國吵得臉紅脖子粗,不少民權人士以此要求中國改善人權紀錄,到底最惠國待遇是什麼,為何引起極大爭端, 由於它事涉龐大商機及利益,難怪一干人等只差沒兵戎相向,還好有了世貿組織,大家談判桌上見,消弭了可能的兵戎之災,還有,常聽說的MFN(most favored nation)就是它的英文名字啦。 1978年8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擬出的《最惠國條款最後草案》中第5條把最惠國待遇定義爲,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者與該受惠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物的優惠,不低於該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者與該第三國有同樣關係的人或物的待遇。 第4條認爲最惠國待遇條款是,一國據以對另一國承諾在約定關係範圍內給予最惠國待遇的一種條約規定。 最惠國待遇原則中「最惠國」一詞首次出現是在17世紀。但是,最惠國待遇義務可以追溯到11世紀。當時地中海沿岸的義大利、法國、西班牙的商人,在外國經商時開始想獨佔當地的市場而擠走競爭對手,一旦不能達到目的便尋求在該國市場上獲取同等進入和競爭的機會。 隨著國際貿易規模的擴大,商業關係的發展,由此導致了政治條約與通商條約的分立,開始出現一些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國與法國的《烏特勒支通商條約》中規定,一方保證,應將它給第三國在通商與航運方面的好處同樣給予另一方。1778年美國在對外簽訂的第一個條約中包括了一項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與法國簽訂)。 19世紀這類條約在歐洲各國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國作出與第三國承諾相同的承諾爲條件。這種有條件的以互惠爲基礎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在1860年發生了實質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條約的簽訂,使現代意義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才真正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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