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給付薪資時分錄: (針對員工所領獎金如超過的部份,繳2%補充保費)….公司代收102/1/5日分錄:借: 薪資支出$*** 貸: 代收款項-員工補充保費2% $*** 貸: 現金(or銀行存款) $*** **”代收款項-員工補充保費2%”--->可增列這個”會計科目”, 方便與平日繳-勞.健保或代收所得稅時用的”代收款項”有所區分. 但如覺得麻煩也可不用再增設會科. 1-2. 繳納2%補充保費的分錄:借: 代收款項-員工補充保費2% $***借: 保險費(公司負擔-補充保費2%) $*** 貸: 現金(or銀行存款) $*** **公司本身每月應繳納負擔2%補充保費,是屬於”公司的費用”, 所以可帳列[保險費].**再各別列繳款單,至銀行繳納à,{代收個人-獎金 :2%補充保費}-員工有超過那個月才代數代繳. {公司-投保單位 :2%補充保費}-每月都要繳納.投保單位每月: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2.填具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併同其依第27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至銀行繳)。 3.且不需要再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2. 申報補充保費的分錄:**申報時是不用作任何分錄的, 只需針對代扣代繳部份六項所得(獎金.兼職.執行.租金.股利.利息)申報明細.*年度申報: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按月申報: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3. 101年12月的在102年1月5日發放,這筆也要繳納補充保費嗎? 答:必需繳納,因為補充保費從今年102/1/1開始實施(故所發的所得即需依法繳2%補充保費),所以你在今年102/1/5實發(放)了薪資,即在102年發生,就要繳2%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只認”實際發放金額的日期”為主,不考慮它屬那個月份). 4. 單機版有一欄位是輸入給付年月,這是指實際付薪日嗎?以問題3.做例子 單機版 à輸入給付年月à是輸入 ”實際發放金額的-日期”所以你在今年102/1/5實發(放)了薪資, ->>>>> 給付年月 :即 “ 102/1 “ 5. 跟別間公司承租廠房及辦公室、機器,是不是不需扣繳補充保費?*如果你們公司是跟法人(機關.團體.機構…)承租廠房.辦公室,即不用代扣2%補充保費. **所以公司->對公司.團體à不用扣補充保費.**除非是你們公司向個人承租,才須代扣繳納2%補充保費.
2013-04-29 15:27:53 補充:
第4題:補充
新增-保險費明細資料:
單機版操作: 進入單機版-在功能列上->建檔->扣繳補充保險費資料維護->新增->所得給付日期->輸入:實際支付金額日期(即102/1/5)
*單機版 輸入給付年月是輸入 ”實際發放金額的-年月”, 即102/1 >>>此是查詢功能用的.
2013-04-29 15:50:14 補充:
*當你利用單機版在列印”繳款單”時,給付年月會顯示: 102/1 ,且電腦即會自動列(算)出繳款期限(102/2/28)告知你給付年月的次月底前要繳款.